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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排除妨碍、拆除房屋等物权类执行案件,如何在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被申请人的诉求,尽可能减少财产损失是执行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本案通过“金钱补偿”+“搁置争议”的方式合理解决纠纷,实现双方当事人的互利共赢。

灵某公司通过公开竞买的方式获得某粮站房屋及其土地的所有权,灵某公司在交接时发现,在其不动产权证的范围内,有刘某等四人盖得厨房、院墙及一栋两层楼的少部分主体结构。于是灵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刘某等四人拆除其不动产权证范围内的建筑物,返还土地。法院支持了灵某公司的诉求。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深入现场,实地调查,了解到,刘某等四人是从原某粮站处买的土地,建造房子。因粮仓在另一边,空闲未用土地很多。刘某四人所盖的房子后方便有一大片空闲荒地,粮站为了卖出土地,且确实用不到这块土地,便对刘某四人加盖厨房、院落延伸至粮站的行为没有阻止。刘某等四人始终坚持,其加盖厨房、院落是经过原某粮站同意,且已经住了二十多年,不应该拆除。法院执行干警对刘某等四人多次劝说,并进行普法教育。刘某等四人逐渐了解法律规定,但同时又表示拆除房屋,自身无法居住生活,且损失巨大,希望法院能够居中调解,愿意以金钱补偿。经法院干警多次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刘某等四人按照申请人竞拍土地成交均价,支付其所占用土地的费用,封堵院落进入灵某公司的通道,不随意进入。灵某公司免除占用期间的租金,不申请强制拆除。因该片土地目前无法分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现维持原状,在符合办证时,双方当事人互相配合办理不动产权证。

房屋是立身安民之所,在涉及排除妨害、拆除腾退房屋的执行案件中,人民法院要积极作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激发人民群众协同参与的热情,既要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缓解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彰显执行工作的力度与温度。

 

 

 

创建时间:2024-07-24 15:29

护亲邻关系,显司法权威--灵某公司与刘某等四人物权(排除妨害)纠纷执行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