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灵璧县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单位徐州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陈某某等5人犯污染环境、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一案,灵璧县环保局18名工作人员到场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份,程某某代表公司与徐州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负责人陈某某,签订了1年的一般固废处置合同,约定以每吨100元将废料交予程某某处置。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明知产生的废料中含有废旧电路板、废矿物油及油泥等有毒、有害物质,未尽到审核义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将公司的废料交于程某某进行非法处置。后程某某在微信群中认识刘某某,以每车1600元由刘某某联系下线代为处置。2021年7月底刘某某联系解某某,由解某某提供倾倒地点,程某某提供倾倒物。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刘某某伪造江苏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公司印章与解某某伪造常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印章签订《一般固废委托处置协议》。2022年8月中旬解某某在灵璧县渔沟镇某地以10000元/年的价格租用一般农田2.18亩(对外谎称堆放废料养殖蚯蚓)实地考察后将废料运至现场后实施倾倒。2021年8月24日至8月31日,程某某联系货车司机合计倾倒肥料38车次。其中解某某获利近38000元,刘某某获利20000元,程某某获利60000余元。后因群众举报,解某某组织车辆等将倾倒在第一现场的废物转移至第二现场:渔沟镇至高楼镇高速高架桥旁某基本农田。2021年12月,经鉴定一:倾倒的物品属于危险废物。宿州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倾倒危废转移处置达1469.295吨,共计处置费2303945.5元。经鉴定二,污染环境行为与环境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评估环境损害总费用共计3332241.3元。2022年6月10日,徐州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主动承担环境损害总费用3332241.3元。2022年1月13日至2月19日,被告人等先后被抓获归案。庭审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合议庭有序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生态环境带来的危害,该我承担的责任,我不会躲避。”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解某某当庭认罪、悔罪。该案将择期宣判。
下一步,灵璧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环境法治保护力度,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缔造天更蓝、水更清、地更绿、生态环境更美好的绿色灵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