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灵璧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灵龙等人寻衅滋事等恶势力犯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不同作用,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王灵龙为首的恶势力因寻衅滋事等犯罪,分别被判处25年至11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灵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总和刑期三十五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七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二、被告人程伦江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七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一万元。
三、被告人杨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总和刑期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四、被告人张文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总和刑期四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
五、被告人贺晓光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六、被告人焦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七、被告人张凤伟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八、被告人陈贝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九、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3刑初259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刘超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的缓刑四年部分;被告人刘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
十、被告人徐从龙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十一、被告人田松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总和刑期二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十二、被告人张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十三、被告人王灵敏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十四、被告人王灵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十五、被告人徐曼曼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十六、被告人亢毅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十七、被告人陈静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十八、被告人王灵龙寻衅滋事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元,敲诈勒索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三万八千元,强迫交易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一万六千元,诈骗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九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或返还被害人。
十九、被告人王灵龙、杨娟敲诈勒索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二百六十五万一千七百二十元三角,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二十、被告人王灵龙、杨娟非法经营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四万元,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二十一、被告人王灵龙、程伦江、张文刚、贺晓光、焦成、张凤伟、陈贝、徐从龙、刘超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六十余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
二十二、被告人王灵龙、程伦江、王灵敏、王灵心、徐曼曼、亢毅、陈静串通投标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
二十三、被告人王灵龙、程伦江串通投标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八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