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灵璧县法院第二审判庭内法槌敲响,该院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焦某等9名被告人涉嫌非法采矿罪案件,庭审持续2天。
根据公诉机关依法指控,2013年6月25日,灵璧县委县政府印发“灵办发(2013)53号”文件,将全县42家采矿权整合为6家采矿权,娄庄镇设置1宗位于青龙矿区,该矿区权由娄庄镇辖区内10家矿山企业整合组成,至今未办理的采矿许可证。该10家矿山企业具体情况为:被告人焦某和杨某投资的灵璧县娄庄镇曹山采石厂;被告人李某和钱某新投资的娄庄火龙山采石厂;吕某明投资的娄庄镇虎山采石厂;单某投资的灵璧县娄庄镇单桂林圣安采石厂;被告人张某、曾某、曾某龙、王某投资的娄庄杨集采石厂;被告人袁某、崔某静投资的灵璧县大山采石厂;被告人孙某凯、崔某静投资的灵璧县通达矿业公司;被告人李某投资的灵璧县娄庄峨山南采石厂;被告人孙某投资的灵璧县兄弟采石有限公司。
根据2015年6月10日灵璧县人民政府第22号专题会议纪要载明,为加快S201、S303省道改建工程建设进度,确保重点工程石料需求,临时启用娄庄镇火龙山石料加工点,实行定点供应,定量加工。娄庄镇火龙山石料加工点由被告人张某、焦某、李某、袁某、孙某凯、单某、孙某、曾某、王某等十六人共同投资开采,并推选张某、焦某、李某、袁某等人负责。该点以灵璧县娄庄镇火龙山采石厂(该厂于2013年 9月11日已被原灵璧县工商局吊销)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2015年8月3日至2015年11月3日,被告人焦某、袁某以灵璧县娄庄镇火龙山采石厂名义向灵璧县公安局审批炸药9万公斤,娄庄火龙山使用炸药8.1万公斤进行爆破开采。2015年11月5日,宿州市国土资源局检查时要求娄庄火龙山停止开采,灵璧县政府召开有关部门会议研究责令立即停止火龙山开采,2015年11月9日,至2015年11月12日被告人焦某以灵璧县娄庄镇火龙山采石厂名义又向灵璧县公安局审批四批炸药5.4万公斤。2015年11月9日,灵璧县国土资源局印发了关于责令灵璧县娄庄镇火龙山采石厂立即停止开采的通知,并联合公安、安监等部门与11月12日上午送达娄庄火龙山由张某签收。后被告人张某、焦某、李某、袁某四人商议如何应对停采通知,分别通知其他投资人商议,后张某、焦某、李某、袁某、孙某凯、单某、孙某、曾某、王某等人在灵城一家饭店商议,均同意继续开采,2015年11月3日至11月25日,娄庄火龙山使用炸药6.3万公斤对娄庄火龙山五次爆破开采,爆破现场均有公安监管人员在场。2015年9月至11月12日,火龙山石料加工点由任某生产加工毛石量为218910.74吨。2015年11月13日至2016年4月8日,火龙山石料加工点由任某生产加工毛石量为620400.8吨(其中2015年11月13日至2015年12月31日,生产的毛石量为441885.2吨,2016年1月1日至4月8日,生产的毛石量为178515.6吨)。
2016年3月23日,灵璧县国土资源局函告县经信委请其督促电力企业立即停止娄庄火龙山矿区供电。2016年4月8日,该采矿点停止生产。
依据灵璧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2014年3月—2015年12月灵璧县境内毛石价格14-20元每吨,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灵璧县境内毛石价格为19-25元每吨。上述620400.8吨毛石均按2015、2016年度灵璧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毛石最低价计算毛石价值为9578189.2元。
2015年12月、2016年1月,火龙山临加工点销售给孙某、魏某玉等人毛石价值1972055.6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某等9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院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了意见。
案件将择日宣判。
灵璧县法院 屈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