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7月9日上午灵璧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广军等3名被告人强迫交易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合同诈骗罪上诉一案进行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灵璧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陈广军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非法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强迫交易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陈香彬、王宣峰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陈广军等3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维持原判的审查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陈广军等3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灵璧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2019-07-12 08:20